劉尚志教授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

專業與特色--21世紀生涯卓越的不二法門

交大科法所的特色

常常會有一些同學問我,交大科法為什麼可以與眾不同?世新大學與政大有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其他也有稱為科際整合法律或是法律科際整合的研究所,加上近幾年來大學的科技法律研究所增加了不少,連傳統法學院也教起專利、著作、商標的科目。交大科法除了是台灣第一個成立的科技法律研究所外,也強調智慧財產權與科際整合,所以特色何在?

我的回答很簡單。我們是專業的法學教育(professional law school),我們的特色是對教育的精確引領與卓越經營。科法所自成立以來,以落實「實證化、國際化、整合化」自我期許,培育引領社會發展的法律菁英。

這樣的回答,還是有人覺得疑惑。法律、商管與醫學都是專業學院(professional schools),也就是要提供專業教育,至於國際化與科際整合也是常見的口號,所以??

其實答案就在於所提問的問題之中。因為台灣的法學教育幾乎都不是專業教育,傳統法學院過份重視純學術的知識傳授;專業的法學教育,是指具備社會經驗的法律發展,統合於法學理論之中,理論實務合而為一。至於智慧財產權的核心專業,則是科技與法律的深度整合(interdisciplinary);台灣的商管方面的智權或智財管理,則是以多領域(multi-disciplinary)的方式來教導,是多種課程的表面接合。管理也是專業,不過目前智財商管課程所學習到的,號稱智慧財產的交易經營,比起專業的財務、行銷等,其實是專業不足的,特色模糊的。簡單地說,「智慧財產的核心專業是法律與科技,商管屬於周邊的輔助知識」;要勝出,必須落實法律與科技的深度結合。把本來是獨立的課題在名稱上加以組合,這種學習是膚淺的,無法在專業上卓越超群。

交大科法學生的傑出表現:公費留考、國際模擬法庭辯論、留學、考取美國律師

今年的國家公費留考,法律學門中「經濟與智慧財產權法組」錄取的兩名公費生,都是交大科法所的學生。在一群非常優秀的參賽者中(多數是台大、政大,還有其他學校最好的研究生,才會參加教育部舉辦的公費留考),交大科法所的同學可以脫穎而出,是有其原因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們在智慧財產專業領域上的深入(修業課程、證照),以及本身所擁有的特色(不只是讀書,還有各項與專業相關活動)。

另外,今年本所同學參加WTO模擬法庭的國際辯論,我們的隊伍是亞洲地區唯一進入決賽的非英語系國家。至於本所學生考上司法官、律師,到美國前十名的法學院繼續深造的(耶魯、哈佛、賓大、杜克、紐約大學等),我們已經習以為常(我們的學生到美國留學,是全國法學院與系所中比例最高的),也有越來越多的學生通過美國紐約律師考試,全台灣我們是唯一培育學生投考美國律師的法學教育單位。

這些成就,看起來似乎只是大學常引以為傲的績效,尤其是招牌已久資源豐富的傳統法學院,應該也有不少的學生相當有成就。但是對於一個才成立不久,傳統資源不多的交大科法所,其中有著特別的意義。最重要的,就是一個教育單位必須知道社會的發展需求,以及如何有效養成專業人才。

法律教育是專業教育(professional school),在台灣的傳統法學院中卻是純學術的教導方式,這樣的誤導,不但與社會脫節,尤其對學生的生涯發展沒有積極的幫助。大學教育的功能,幾乎只在於以學位證明學生不錯的本質而已。科法所在法律實務課程的設計,在職學生與一般研究生共同學習與互動,以及學生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實習,已成為台灣法學教育實習的楷模;司法院翁岳生前院長也常提到,台北地院與交大科法所的合作實習,是司法教育的典範之一。

我們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成就,除了在培育人才外,也影響了台灣的司法實務。兩年前我們不斷呼籲,台灣在專利糾紛的保全程序中,法院對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給予過於鬆散,也因此在台北新竹各辦了一場研討會。最近我們發現,不論是地院或高院,越來越多的救濟措施參考了美國法院使用的四個要件,做為裁定的基礎。

智慧財產權的教育要以專業深入取向,不是多領域的表面性結合

我們感到欣慰的是,科法所成立七年以來,在教育及對社會影響上有了貢獻。而教育與社會影響,又是一體兩面,互相激盪的動態關係。我們在教育方向與內容的選擇,是由於科法所強調實證,讓我們充分接觸社會與國際的需求,也讓我們在人才培育上,隨時保持兢兢業業的態度。

智慧財產的起源與利用,在於科技創新發明可以為社會利用的價值,也就是智慧財產的核心價值,在於權利的範圍是社會與企業需要的。這些知識的深度結合,必須以法律與科技相輔相成的;充分掌握知識的特質,才能發專業教育的特色。就如同醫學教育是個專業教育,醫學專業的主軸是醫學知識的深入建構,由醫師而從事醫學管理是專業的延伸。醫事管理固然也非常重要,但是非醫學背景的(或是醫學背景不足的),而能夠成為優秀的醫事管理者,是十分罕見的。專業知識深度的不足,是知識經濟時代生涯發展的大忌。

科技與法律的交會對社會產生巨大變革 (註)

科際整合的結果不是既有窠臼的堆積而已,應該進入一個知識與經驗的新天地,這個天地中將既有的條件揉合了,也產生了新面貌,在原有領域中原本不是清楚存在的事物與現象,因為整合而發生了。

科技法律(Technology Law)在台灣還是個新鮮的名詞,它的定義與範疇也是相當模糊的。我們觀察美國相關學術領域的發展,尤其是著名大學期刊的發行,大約在1980年代後期,科技法律的研究才開始發展(例如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創刊於1987年,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則於1997年開始,至於最早以智權教育為主的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創校於1976-77年間)。早期科技法律的領域中,智慧財產權是最主要的部分,然而隨著科技的發展對整體社會的影響愈來愈廣泛,科技法律的範疇也擴充了不少。

科技與法律結合的構面與課題,我們可以歸結為三個層次:

(一)科技扮演的是一個物,或是一種事實,接受既有法律的規範,法律與科技其實只是簡單的加成,沒有因為交集而衍生重大的新思維。例如透過網路詐欺,賭博等。然而新科技與其衍生的行為在定義上與以往的型態不同,因而會有「舊法新詮產生法律移植翻譯(translation)的困境」;

(二)修改現成的法律架構以因應科技現象的發生,例如智慧財產權的設定是以法律變革為代價,注重新法制的落實,然而基本上人類價值並沒有因而改變或重新被討論。我們以保護無形資產的法律為例,專利制度的設計不良很可能影響了產業競爭的優勢,加速全球資源與產業價值的區隔化(segmentation),導致科技跟隨者(technology follower)成為產業價值鏈中的附庸;

(三)科技除了作為工具以及被規範的標的外,也扮演了改變環境的驅動力,探究人類本性在既有空間中的未曾被探索與認知的部分,更進而對人性與價值產生新的觀點。例如軟體與資通訊是虛擬空間的基礎設施,可以宰制人們在實體與網路上的一切作為;至於基因資訊、隱私權等,都對人類的基本價值產生新的評價。

(註:本節摘錄與改寫自作者為”網路自由與法律”一書之推薦序,該書英文原著作者為Lawrence Lessig,劉靜怡教授翻譯)

歡樂學習、親愛精誠、榮譽創新、崇實篤行:我們的文化

科技法律這個領域成為我們新一代的生涯發展與專業重點,必然是可以高度期待的,交大科法所則以學生的發展與成就為我們最重要的任務。為了爭取優秀的學生(台北都會區,新竹科學園區),我們在台北新竹都開課,輔以視訊與網路學習;為了讓學生完整地學習美國法律,也協助老師教學,我們訂購了所有美國法學院都使用的網路課程;為了讓學習過程中也可以建立人脈網路,我們的在職生(多數來自科學園區的法務與科技人員,以及北部地區的司法官與律師),與一般生同學一起學習。我們建立一個創新、活力的學習天地,實踐我們法學教育的職責與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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