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宇真
98學年度上學期刑事訴訟法課堂助教


本學期的刑事訴訟法一開學,老師就表明希望同學實際到法院刑事庭參觀,並將參觀後的心得撰寫成報告,作為期末加分項目之用。身為課程助教,原本也只是盡到督促同學完成作業並繳交之責,卻也在此過程中,感受到法庭觀察前後同學在刑事訴訟法情感上的改變,說是一種精神上的震憾教育並不為過。


過去,基礎法學的學習大多是透過紙本與傳統教學,可能還有長久以來在華人文化中屹立之包公形象,也可能因為林山田老師刑法課本內的正義女神之深植,使同學們多少對法官有一種正義、理智、公正的想像(同學A),直到真正走進法庭,促使我們重新勾勒腦海中的圖像。記得老師於刑事訴訟法第一堂課實,詢問大家未來想當法官還是檢察官?(同學B)當時包括我、同學B、C以及多數其他同學在內,皆回答想當法官;如今,我開始聽到一些不同聲音,同學們的思維,透過學理與實際經驗的交叉比對,更臻縝密與成熟了。


短短一個學期的時間,從一開始連「訴訟繫屬」都不知為何物的一群人,經過老師「塗牆式」的教學堅持,每個3小時中全神貫注的「蘇格拉底式」互動一次次累積;終究,各自載著滿滿的收穫,來到了學期末。期末是令人精神緊繃的,然而,同學們依舊撥空至法庭,在經過一學期學習後,再次進行法庭觀察。收穫的內容究竟為何,一一在觀察報告中字裡行間展現了。


...被告先經過人別訊問(刑事訴訟法94)確定被告身分及起訴要旨(刑事訴訟法286)。最後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受三年的緩起訴處分,以及253條之21項第五款被告必須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動,另外這案件還依刑事訴訟法之487條之附帶民事訴訟...(同學D

 

...出於對於這個案子的好奇,我上網找了這個案子最終的判決... 在觀察這個案件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辯護人對於被告的重要性,尤其在刑事法庭,被告與檢察官常處於武器不平等的狀態...(同E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偵查筆錄電腦化之後,是否會讓被告或證人無法連貫的陳述,反而在陳述的同時,多了修改證詞的機會?(同學F)

 

... 大部分民眾對於法庭法官的印象,仍保留在包青天的糾問時代...那些單槍匹馬出庭的被告們對於法律的程序是完全沒有概念的...而其中一件令我印象深刻的事件,乃是被告要求與證人交互詰問,然而其並不了解詰問的意義,故以抱怨、抒發自我情緒之方式呈現,經法官多次嚴厲制止後被告因心生畏懼且不理解錯誤在哪而決定放棄自己的詰問權,改請法官作主...(同學A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就訴訟的進行,應由當事人主導之...本法庭的法官,有時因辯護人或證人的語意不清時,便會中途插入訊問辯護人或證人:「是不是的意思?」...抑或擔心辯護人不會去問,便會迫不急待的提出訊問,足見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仍不脫職權主義的色彩。這種訴訟進行方式,或許可以更快的釐清事實的真相,但仔細思考...真的是證人想要表達的意義嗎?...(同學C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欲離開新竹地方法院前,經過穿堂的屏風上寫著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Holmes的名言(同學C)法庭觀察之後,對於此句琅琅上口多時的名言,有了更深刻的體悟。無論自課本與講堂上學習了多少理論知識,必然,還須從經驗中印證所學,才能將所有的文字與理論,轉化成鮮活的、能真正感覺的,使以法律人自詡的我們,與身處的社會有真實的認識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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