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鵬元
2008級碩班科技組

 

證據法是訴訟法的靈魂,證據章節更是幫助初學者體會刑事訴訟法嚴謹、正當程序保障重要性的一環。身處資訊社會與民主意識抬頭的台灣社會,不論係電視、平面或網路媒體,亦或是尋常百姓於實體或虛擬平台上的飯後閒聊中,莫不顯示出當今社會講究證據、自主判斷的訴求。

 

陳珈谷律師是美國西北大學法律博士(S.J.D.)候選人,1999年臺灣律師高考及格、2008年取得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現任職於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陳律師的演講順著證據排除法則發展之脈絡,將我國當初倉促引進的證據排除法則時尚不及瞭解的問題點出,並重點介紹幾個重要案例、後續影響與最新美國法上的討論。

 

證據排除法則於美國法的發展脈絡,係以最高法院於1961年於Mapp v. Ohio案建立的三個理論基礎──憲法上之權利司法正潔(國家不應帶頭違法)、威嚇效應(確保警察守法)──為起點,之後受政治面之衝擊,證據排除法則之理論基礎逐漸限縮於「威嚇效應」,並於保守派與自由派的妥協下,於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模範法典成文化,而我國證據排除「權衡」法則的七大權衡要素即係出自此法典。在此發展過程中,由於ALI模範法典僅為少數州所採用、警察違法問題嚴重,使證據排除法則延生很多例外,更因「權衡」法則適用結果難以預測,而促使美國法開始思考其他「替代」證據排除法則之機制,例如:刑事追訴、民事賠償等,惟此等針對直接個別違法員警之措施,亦恐導致過度威嚇,而生「防禦性」執法之不利益。因此,證據排除法則最初的理論基礎之一「司法正潔」,目前日受重視,而「威嚇」之思考,則備受挑戰。

 

反觀台灣,不僅逐漸以威嚇思考為主流,司法實務更是掙扎於權衡理論之困境──僅於判決書上copy & past,即逕下權衡結論,看不出其實際權衡與三段論法之推論──顯示出七大權衡要素之「擺設」僅係障眼法,實則無法操作,且權衡結果據統計僅十分之一有排除,不得不令我們開始思考證據排除權衡法則存在之必要性與倉促移植法律之警惕。

 

演講後的問答時間中,司法專班同學們與陳律師的對談,透露了刑事案件有時是價值問題,而非若民事案件之輸贏問題,尤其以警察違法即判被告無罪,將令人們永遠存有心裡芥蒂,難以抉擇。實務上更有因警察違法取證而排除證據能力、受媒體大幅報導與指摘後,至法院私下抱怨之案例,可知當一般人民講究以「證據」使「壞人」服法、不諒解為何「有證據卻不用」時,實務上欲透過權衡來排除證據能力所需要的,可能不僅止於法律上之論述,而係需要更多的勇氣與國情、國民法學素養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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