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杜克大學Sara Sun Beale教授來訪活動

 

Sara 

碩士班 2008級 林妍均

2010年5月,本所很榮幸的邀請到了林志潔助理教授的指導老師Sara Sun Beale教授蒞臨,在5月3日下午於交大電子資訊大樓第四會議室就「企業犯罪之偵查與起訴:美國及西歐各國之最新發展」進行演講,並在翌日上午於管理二館會議室就「如何因應企業犯罪?財經刑之立與執」與所上全體老師及幾位研究財經刑同學進行小型的圓桌座談。

實務到學術的豐富經歷

Beale教授曾擔任第六巡迴上訴院Wade H. McCree Jr.官之助理,並於美國司律顧問室及檢察總長辦公室任職服務。Beale教授目前任教於美國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教授課程包含刑、刑事政策及聯邦刑,其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司體系下聯邦政府所扮演之角色、聯邦刑事相關規、刑事訴訟程序相關議題,如檢察官之追訴裁量等。Beale教授近期之著作內容主要係為回應學界對人刑事責任之批評,其目前之研究重心則聚焦於美國檢察部門針對人犯罪所為的「緩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s,DPA)以及「不起訴協議」(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NPA),希望透過現有的資料瞭解DPA以及NPA的操作現狀。


演講:「企業犯罪之偵查與起訴:美國及西歐各國之最新發展」


處罰人大哉問——處罰人是否等於處罰無辜股東?

由於我國之刑係繼受自德國,因此學界對於是否能對人施以刑事懲罰仍存有疑問;美國學界對於人主體是否適格雖然不無疑問,但是實務上對人施以刑事懲罰卻行之有年。由於演講時間寶貴,Beale教授並未在演講中對於主體問題多作解釋,不過,Beale教授並不接受「處罰人即等於處罰無辜股東」此一說,「倘若我們認為『股東可以在公司賺錢時分得股息』一事,那麼相對應的『股東必須承擔公司作錯事時所面臨的刑罰』便不難理解」。

誠然,投資本來就有賺有賠,股東可以因為公司成功而獲利卻永遠不用負擔公司行為不當所造成的損害似乎不盡合理;按成立人的目的就在於將股東和人作切割,因此人受到刑事懲罰時,股東只負擔有限責任(其出資購買股票之價額),縱使宣判人死刑——公司解散,股東所損失的也不過就是如此。

回應常見批評

關於對人施以刑事懲罰此一議題,在美國學界多有討論。常見之批評為(1)處罰人不需使用刑事手段,民事程序即已足矣,而且將更有效率;(2)現有之處罰範圍涵蓋過廣,許多根本不需受到懲罰之行為也被囊括在內;(3)對人之懲罰過重。

Beale教授基本上同意這些批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些批評所描述的並非單一現象,人刑事處罰並非此間特例,這些批評所描述的正是整個美國刑體系所存在之問題。有鑑於此家大業大的人們相對於其他的刑事處罰客體(自然人)最有遊說國會之能力,Beale教授認為現行狀態不宜只針對人刑事懲罰部分進行改革,而應該由人促成對於刑體系的全面性改革。


圓桌座談:「如何因應企業犯罪?財經刑之立與執

DPA及NPA

聯邦檢察官在面對人犯罪時,並不是只能起訴而已,也可以和人進行「緩起訴協議」以及「不起訴協議」。由於目前針對協議內容並未有明文規範,且不存在上級審核之機制,因此,檢察官對於是否與人進行協商以及最終之協議內容享有極大的權力。雖然目前為止對於人犯罪所達成之DPA及NPA數量並不多(2003年至2008年間總計不超過百件),但多知名人之大案件(例如擁有一萬六千人的軟體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以及壟斷美國人工關節市場的四家製造商Smith & Nephew PLC、Zimmer Inc.、DePuy Orthopaedics Inc、Biomet Inc.)。

優點與缺點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DPA以及NPA的好處在於同樣可以使人為其行為付出代價,但是可以降低外部效應(例如,人造關節製造商的產品仍可繼續銷售,不至於影響到一般的消費者),此外,檢察官不只可以要求人立即停止其不行為,還可以要求人對其內部進行結構性的改革(包括解雇所有參與不之人員、新增獨立董事、增修道德行為準則等)以及要求人配合政府對其員工之不行為進行調查。

然而,人是否可以得到DPA以及NPA之最終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檢察官的角色似和官產生混淆;此外,DPA以及NPA的內容很大一部份乃是要求人為特定行為,在此,檢察官似乎又變成了人之主管機關,惟檢察官之專業係犯罪偵 查,其是否適合監管公司不無疑問。由於檢察官之權力極大,人並沒有足夠的力量抗衡,因此只能被迫接受DPA及NPA之內容,這些內容的範圍可能比院可判決之範圍來得廣,而其中之具體內容 也很可能比院之判決來得嚴苛。此外,美國並無我國檢察一體之制度,各個檢察官之裁量權非常大,同樣的人犯罪,在各州不同檢察官的管轄下,將面臨不同的處遇,並無一致之標準可 供依循。

未來展望

由於DPA以及NPA的個案數量稀少,加以實證資料取得不易,因此目前尚無從短期的資料中看出一明確之實務操作趨勢,對DPA以及NPA的操作結果亦無得出長期追蹤之結果,因此目前對人犯罪之DNA及NPA研究數量並不多。然而,Beale教授表示,在人的數量以及力量無小覷之時代,人的犯罪能力實在比自然人強大太多,針對人犯罪規制之研究實有其價值,而由於DPA及NPA在實務操作上多係針對大型人,其研究之必要性以及價值更是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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