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大家一直在罵的林益世案,到底爭議在哪裡呢?與各位分享新文章,本文由本所兼任教師/博班生邱忠義法官所撰寫,並於於工商時報投書,大家一起來看看邱法官的觀點吧!

 

邱忠義老師活力十足的模樣  

 

我見我思-再談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罪
2013-05-24 01:56

 為呼應劉孔中教授昨日的媒體投書「『人神共憤』下也要有的法治堅持」乙文,筆者極為贊同,願再進一步地釐清,包括特偵組在內,大家不分青紅皂白地一輪亂罵:為什麼法院只判林益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不判貪污罪?!

 法律內行人都會合理地懷疑,其實特偵組在本案起訴時,早已預知貪污罪會被判無罪,但只是想讓法院背負罵名?由於被告無法清楚交代檢方查扣的金額來源(銀行保險箱內的950萬元、300萬、330萬元),所以檢察官才「備位」地起訴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財產來源不明罪只是在無法用貪污來治罪時,才退而求其次地用來「替補」的罪名而已。

 也就是說,如果「先發」投手能勝投,就不用臨時找個「救援」來頂替,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特點就是在「彌補」貪污罪這個先發的敗投,以某大企業給付金錢予公務員為例,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公務人員的不明來源財產,是源自於某大企業的行賄行為,那他的行為當然構成貪污罪;相反地,如果該公務員不說明該財產的來源,也沒有企業出面坦承交付金錢,則一旦檢察官最後也不能查明該不明財產的來源時,就只能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會一方面構成貪污,一方面又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

 易言之,檢察官倘若已經能夠證明「全部」的異常財產都來自於某大企業行賄的收賄貪污行為,則已經不屬於財產來源「不明」,反而是「已明瞭」該財產的來源,若此,被告直接依相關貪污罪論處即已足。

 進一步言,檢察官就該公務員全部異常財產為清查時,假設全部異常財產為1億元,如果檢察官已查明其中的6,000萬元屬收受某家企業的貪污所得,另外4,000萬元無法查知來源,而該公務員也拒絕說明,則該公務員就該6,000萬元部分會構成貪污罪,但另外的4,000萬元部分則不會「額外」又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相對於貪污罪來說,只有補充的備位性質而已。

 至於該4,000萬元因無法證明是該公務員的貪污所得,故無法依傳統刑法來沒收,因此必須依貪污治罪條例法第十條第二項「擴大貪污犯罪所得財物認定範圍」的規範處理,把它「擬制」為貪污所得,這樣的目的即可順理成章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規定加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或發還被害人。但值得注意者,這個擬制貪污所得的規定,不過是搭貪污罪的「便車」而已,並不是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罪名,這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個獨立的犯罪不同。

 總之,貪污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互相排斥」的罪名,因為先發及救援投手是不可能同時上場的,所以明眼人看到特偵組在起訴林益世貪污時,也一併起訴其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自然會讓人合理地懷疑,特偵組是否已經對林益世貪污罪的「無罪」預留想像空間?

 如果是這樣,那麼民粹式地(被刻意炒作的)一味亂罵法院,只是突顯一般世俗民眾很容易被公開「起訴」的大動作給污染無知的心證事實罷了(無法基於客觀的事證來分析與區辨),這種人云亦云的傳述哲學,是法學教育的失敗,國人有必要從小就植入「以客觀事證為基礎」的法學實證新觀念。

連結網址: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0524000054&cid=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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