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宇真
2008級碩班科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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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院長Mr. Raimund Lutz20091118應本所之邀請,蒞臨演講主題Patent Litigation in Germany and in Europe

Lutz院長自20065月起,擔任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院長。曾擔任法官、檢察官,後任職於德國伯恩聯邦司法部商業經濟法律部門,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權法相關部分之事務,尤專長於專利及商標法。

本文為Lutz院長演講內容之重點摘要。

 

一、簡介德國智財案件審理現況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設立於西元1961年,專責處理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並有技術法官與法律法官合議審理制度之獨特創設。所謂的技術法官須有自然科或技術類大學之畢業學歷,擁有一定年限的實際工作經驗,並具備專利法領域及必要的法律知識。原則上,技術法官者多為專利局審查員擔任。就案件類型上,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只受理無效宣告、國家專利、在德國境內有效的歐洲專利案件,及針對聯邦專利和商標局有關部門決定之不服案件。 

至於民事專利侵權案件,則屬普通法院管轄。普通法院審理中如果發現專利權明顯不存在,侵權訴訟之審判程序當然停止,須先移送專利法院裁決。

 


二、專利申請案件於歐盟運作上之優缺點 

 

歐盟現行之專利保護係由歐洲專利制度(European Patent System歐盟各國之專利制度構成。前者依據1973的歐洲專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EPC,後者則依據1883年巴黎公約(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所訂定之內國法。

在現行歐洲專利及歐盟會員國內國專利雙軌制度下,發明人可自行選擇分別向不同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或是依據EPC規定,向慕尼黑的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提出專利申請。

歐洲專利固然具有多項優點,例如:一次申請多國指定,能節省申請人必須一一向不同國家再依照不同之專利規定申請之不便。然而,在實務運作上主要歸納如下兩大問題,尚待歐洲專利制度未來之改善。


1、專利申請費用過高

依據EPC64條,EPO所核發之歐洲專利在歐盟會員國發生同等於向該國申請之效力。然而,EPC65條進一步規定,歐盟會員國得要求發明人在取得歐洲專利三個月內,將專利申請說明書翻譯成該國官方語言,並送達主管機關;否則,係爭歐洲專利在該會員國將自始不發生效力(be void ab initio)。

專利說明書之翻譯雖屬任意規定,得由該會員國決定是否翻譯;但實務上,若係官方語言非英文、法文、德文之會員國,均一一為此翻譯時限之要求,將不難理解為何歐洲專利申請之規費較高。

歐洲專利當初設立之初衷係在節省不同國家間專利申請程序與費用,但如此一來,相較於歐洲專利之高昂申請及維護費,發明人一一向產品市場國家申請專利之費用總和,不一定相對較高;對經濟實力原本就較為弱勢之中小企業而言,翻譯與高額費用實為一不小的負擔與阻礙。


2、專利效力發生爭議之不確定性

EPC138條第一項明定歐洲專利無效之原因,然而,其效力之認定、爭議管轄、法院審理等程序,依舊是按各會員國國內實體法與程序法相關規定定之EPC目前就有38個會員國,試想,當專利效力發生爭議時,可能會有30多種不同法律程序之適用,當然亦可能因此產生不同的數種審理結果。法律適用之不確定性,對於專利訴訟案件中之交易相對人而言,實為相當程度之困擾。

 


三、德國專利訴訟制度中之「einstweilige Verfuegung」(preliminary injunction / interim injunction 

 

以上為本次演講之主要內容,接下來的問答時間裡,有很大部份聚焦在德國專利訴訟制度上關於「einstweilige Verfuegung」(preliminary injunction / interim injunction),類似國內定暫狀態假處分之聲請制度。

在德國聲請此禁制令時,毋須預付法庭費用,聲請人只需提供自己專利證明的影本,以及對方產品的照片或產品目錄影本,或列印出對方網上的廣告等,然後「較可信之程度」glaubhaft machen,英credibly)釋明認為對方產品侵權的原因即可。只要法院認定侵權可能性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會按聲請人之聲請給予被聲請人preliminary injunction之處分。此項裁決一般不經庭審,被聲請人往往沒有機會做任何答辯,甚至會有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經被「告」的感覺。此外,preliminary injunction還規定應由被聲請人暫時承擔該禁令執行的所有費用,即裁判費和對方律師費。

Lutz院長表示,被聲請人亦可向法院提出表示自己並無侵權之釋明信件,惟若禁制令已送達,被聲請人只得另循救濟途徑。由於臨時禁制令之聲請要件為:一、比較可信地釋明侵權原因;二、比較可信地釋明須立即採取禁制令之急迫性。被聲請人可針對這兩項要件向法院提出覆議Widerspruch,英objection,釋明聲請人主張中之漏洞,證明其主張並未達到「比較可信」之程度,法院將撤銷臨時禁制令

 


**心得**

現場聆聽Lutz院長之演講,以及與與會來賓於演講後之問答,深受院長之風采與親和力感動。縱使已高居於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院長一職,依然不減其對於所長之領域,在本國、歐洲與國際之接軌發展上之關切。Lutz院長於今年(2009年)11月中旬抵台,展開一連串的學術活動,係為本身德國智慧財產法院累積實務經驗;然而,另一方面,同時也提供了國內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者一與國際接軌之簡易平台,促進了審判實務的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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