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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忠義老師
科法所兼任教師/博士班2011級
現任新竹地院法官 



我在交大科法的日子真是快樂又充實,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的課要承接志潔老師的志業,向同學們傳達實務與學術的交會及運用,另一方面又要充電當起博班生,學習以前沒有機會接觸的新知,這對於從事忙碌審判業務的我,考驗著自我的時間管理能力。(編按:志潔老師希望刑事訴訟法課程不只是談學說的看法,更要透過審判實務人士讓同學們更加瞭解真實的運作,故刑事訴訟法(二)的課程是由邱法官與志潔老師合開。詳情可見課程心得分享--與實務接軌的刑事訴訟法一文。)



充當一個傳授理論與經驗的角色,除在課堂上要告訴同學們如何運用刑事法之外,也要對在法院實習的同學身教言教,於是遇有適合的案例,總不能說一套做一套,故除在課堂上要與同學們一起評判外,並也得在判決書中做出相對的回應,做其他法官不敢或不願做的事!這其中最簡單的信念是:教學相長,身教言教!



另外,和同學們一起當學生,心情是五味雜陳的,那麼多隻眼睛看著你,「只能認真,不能打混」直接取代成為我的motto,當然也因為課程內容實用,所以格外珍惜這份「緣」。舉例來說,在《性別與法律》、《法學論文寫作與研究方法》、《法學實證研究》等課程中所學,居然都能學以致用在法院成立審前中心(審查庭)之後沒有被仔細分析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我也透過在《法學論文寫作與研究方法》/《法學實證研究》課程中所學,以統計量化及質性訪談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份令官方驚艷的研究報告,並因此能到處演說分享心得,原來我才發現:實證研究比較經得起檢驗,它是一種令人無法隨便質疑你的論點的證據方法耶!



《法學雜誌編輯》是真正讓人頭眼昏花的課程,不過它實在是非常實用──人家說:不到長城非好漢,我的結論是:不上法雜編輯不正統!另外,我得承認:以前所發表的20餘篇論文及專書《刑法通則新論》,原來都沒有完全依照BLUE BOOK或APA的格式,我這才知道這會讓校稿者很辛苦的【應該私底下被駡了無數次,難怪耳朵經常發癢】,在此容我對各雜誌社的校稿朋友說聲:對不起囉,下次改進!(編按:法學雜誌編輯課程對於博士班學長姐而言是必修的課程,其實用性和重要性在此又得到了相當詳細的驗證啊!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搭配課程心得分享--法學雜誌編輯:細心與眼力的考驗一文作參考喔!)



而在《性別與法律》的課程中,也讓我對於性別(或未定)有更深一層的體認,並且深深感動!於是,在如下性別歧視的案例中,我也把前瞻的概念寫在判決中,學以致用,以下和大家分享:女研究生遭校警3度襲胸,全國司法判決首例以女姓主義之「父權思想宰制論」批判,有助於提升我國女權運動能見度,並與美國女權運動接軌(編按:新聞連結見此



這是一個某大學校警3度對女研究襲胸的案子,我在這個判決中寫到:被告雖無不良前科紀錄,然身為學校駐衛警,本應維護學校安寧、保障在校學生人身安全,卻反過來利用告訴人甲女對其信任之機會,竟為滿足個人一時的性慾望,基於舊時代「整個社會由父權思想所宰制,而將女性置於男性控制之下」的思維,刻意運用並營造性屬上不平等(gender inequality)的氛圍,以為如此即可強行壓迫告訴人甲女,使之就範,要知,此種當今社會萬萬不該再存在之性別歧視(sex discrimination)意識,近20年來向被女權主義法學(feminist legal theory/ feminist jurisprudence)嚴厲批判,此種男性宰制現象【關於此現象的批判,其中以著名女性主義法學者為美國凱撒琳‧麥金濃教授(Professor Catharin e A. MacKinnon)為最,併參麥金濃教授所極力主張之「宰制理論」(dominance theory) 相關論述)】有悖於男女平權的時代思潮,被告不思對於過往父權的壓迫行為感到內疚,反而進一步利用實際個案機會,深化性屬上的不平等,扼殺前輩們篳路襤褸辛勤耕耘一路走來的努力主張及成果,加深「男性壟斷」(male monopoly)的大男人主義刻板印象,以父權主義的宰制思維,不顧告訴人甲女感受,透過強制猥褻之「性」手段,強迫女性從屬於男性,以為可以將女性物化任意地支配,罔顧憲法所欲保障之性別平等,造成性別間之從屬地位,實際造成校園恐慌……等語。



這是一般法官不敢寫在判決書裡頭的文字(主要是怕被攻訐),但是如果我知道了並也理解這些觀點而不寫進判決,是一種退縮,也對不起所學──這就是交大科法人「硬頸」的堅持!



另外,我在和同學們分享刑事政策時,除了懲治不法外,也不免要談到修復式正義的議題,在此分享一件修復式正義的有趣案例,我在判決中也延續此一理念,請被告種櫻花權來換取緩刑。案例的事實是某位婦人未經國小校長等人同意,竟在國小的土地上挖一條10公尺馬路,校長氣得提告,經起訴後,只見該婦人其實是純樸的村婦,故勸諭雙方各讓一步,終於平和落幕.判決點滴如下(編按:相關媒體報導可參見自由時報自由時報中廣新聞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


命被告種樹以利水土保持之條件:本院斟酌本案犯罪情節,由具有農業相關專長背景之承審法官,居中協調並聽取檢察官、被害人即新竹縣尖石鄉嘉興國小義興分校校長葉長發及被告等各方之意見,認為本案能夠回復原狀並防止被害土地水土流失之最佳方法,非植栽莫屬,雖最初葉長發校長強烈建議種植其原住民族較為喜愛且獨具意義之櫸木【見司馬庫司櫸木案;又櫸木具有獨特之芳香,且係木雕之優良材料,向來為原住民族在族群文化及生活習慣上所認同,相關文獻,較初淺之心得報告,可參考2009年來自私立德光中學高三學生吳沛穎之著作<原住民族習慣與國家法律規範衝突之探討>乙文;其深入頗析,則詳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三元博士論文<原住民族山地運動與公共領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研究>乙文】,惟幾經協調後,乃以兼具水土保持及美觀功能之臺灣山櫻樹為植栽樹種,故本院認為,為保護被害人之安全,爰依刑法第74 條 第2 項第7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101 年3 月31日前,在本案非法開挖之山坡地種植2 米2 年半生之臺灣山櫻樹5 棵,以達到水土保持並兼顧美觀之功效,替地球之綠化盡一分心力。【按,此時間點係以被害人葉長發校長對於樹種、天候、土壤等專業判斷及建議為據,被害人並表示會協力完成】



我深深覺得,法律人的工作不應該是把具體事實抽象化成法律,再抽象地解釋法律──這樣對社會沒有貢獻,也不會有人和你共鳴法律的運作要能被人肯認,不在於高深莫測的詮釋法意義,而在於能否真正務實地解決社會問題,透過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才能真正接近法律的真神,不是嗎?──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有空請來「交大科法所」充電,這會讓你有不凡而深刻的經歷。【至於法院實習等課程,有空再另文分享什麼才叫做理論與實務的交流&放電】(編按:邱法官亦於所上法院實習課成擔任指導法官,有機會小編再請邱法官或受過邱法官指導的實習生,來分享實習的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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