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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鋕雄 交通大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此次訪問日本,每個遇到的日本學者都抱怨法科大學院的改革,造成優秀的學生流失,學校經營更加困難,學術研究基盤崩壞。雖然此現象在文獻上已有許多討論,但從日本學者口中實際上講出來,還是令人震驚。法科大學院的成立宗旨,是為了提高教學素質,培養量多質精的律師,因此學費彈性,強調降低生師比。法科大學院的老師們教比以前更少的學生,賺更多的錢,為什麼這樣的體制卻被稱為一場「國家級的災難」?

一、法科大學院改革的背景
二股力量促成法科大學院的改革。首先,日本在1990年代遭遇泡沫經濟的破滅後,「終身雇用制」破滅。原本日本大商社的文化是一進了公司,就會一直待到退休,公司保證終身雇用,不解雇員工。這個獨特的慣例導致日本在經濟成長過程中,犯罪率反而下降,與西方國家呈現反比。這是因為一旦犯罪,不僅可能被自己的公司解雇,其他公司也可能因此不敢雇用,因此犯罪的成本很高。但泡沫經濟破滅後,公司自身難保,開始大量解雇員工,不僅造成勞資對立,也產生社會制度不穩定,社會糾紛很多,對律師的需求大增。其次,日本科技公司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遭到許多來自國外的專利、商務法規的威脅,發現傳統法學院以國內法為主的教育體制,所培訓出來的律師無法勝任跨國糾紛的任務。後來日本進行由國家元首級人物(印象中不是法律人)主導的大規模的司法改革,在企業等非法律圈力量的要求下,引進陪審制等制度,由外而內要求司法改變。其中的一大改變,就是模仿美國所建立的法科大學院制度。

二、法科大學院的特色
日本傳統法學院的主要任務並非培養律師,而是以培養具有法律知識的多種社會職業,包括政府官職員、企業法務等等。學生在學期間不學實務,而是畢業後才在公司或政府中學習實務。亦即,學校不教實務課程,而是由司法研習所或企業的法務部門提供。司法研習所課程主要內容是以訴訟為主,缺乏律師所需的非訟或「預防法學」的訓練。在經濟成長的年代,這種結構與任務導向無可厚非。但在全球化及經濟低迷的年代,日本發現整個國家中並沒有「專門以培養律師為宗旨」的機構,因此決心建立美式的學士後法科大學院制。

法科大學院是學士後才能唸的學校,招收兩種學生,一種是大學部法律系畢業,修業年限兩年,另一種是大學部非法律系畢業,修業年限三年,畢業不用寫論文,學位名稱是Juris Doctor。制度上有幾個特色:首先,學費彈性放寬,允許比一般研究所的學費更高,每個法科大學院的收費標準差異很大。其次,要求師資結構必須採比較低的生師比(有些私立的傳統法學院大學部一堂課可以有五百至八百名學生,法科大學院要求向美國看齊減少學生名額,這是為何放寬學費標準的理由。學校要在收比較少學生的情況下仍能維持營運),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師資必須是工作年資十年以上的實務家(但兼任也可折算)。法院及檢察署可派員到法科大學院任教,其概念相當於「調部辦事」,法官及檢察官的身分依舊,只是有一年時間在學校教書,期滿後回任。透過這幾個關鍵改革,法科大學院具有足夠的實務師資,以建立以培養實務律師為主的課程結構。法科大學院的教師通常比較寬敞且設備新穎,有美式環形教室方便實施案例教學法。簡言之,法科大學院的教學環境比傳統法學院更好。

三、法科大學院為何會失敗
既然如此美好,為何會被認為是失敗?主要癥結在於改革的不徹底,保留了許多舊制的因素,造成法科大學院經營的困難。
1、「雙學校現象」未消除
戰前日本的司法考試制度跟台灣一樣,是司法官與律師分考分訓。戰後在美國佔領期間,應美國要求變成三合一考試,通過司法考試者在司法研習所受訓及實習共二年,期滿後再根據表現成績及志願而分發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期間由政府支付相當於公務員的薪資。日本的司法考試,不一定要有法律學位才能報考(因為法學院並不以培養實務人才為任務),只要先通過一個檢定考試,非法律系畢業者亦得報考。由於政府經營司法研習所及支付學員薪資需要花很大的開支,因此造成政府無法無限量開放律師名額。國考名額很少,錄取率很低,造成學生紛紛不到學校唸書,不修跟國考無關的課,跑去補習班唸書,形成所謂的「雙學校現象」。有位補習班經營者驕傲地說,他們的考生上榜情形不錯,因為他們有些人在高中期間就已開始到補習班補習。考生畢業後長期過著離群索居的無業補習生活,導致法官缺乏社會經驗,不利於判決內容的社會化。法科大學院的設立目的之所以強調低生師比,要求必須在法科大學院畢業之後才具有報考司法考試資格,就是希望透過較高的錄取率,減少學生的補習壓力,讓學生重回學校,消滅「雙學校現象」。
「每年錄取率70至80%」這個承諾,算是完全破滅了。一方面在改制之初,政府屈服於政治壓力,開放了遠比預期多很多的法科大學院(全國高達七十多所),法科大學院的學生總數甚多。另一方面,新制仍保留了司法研習所的訓練要求,只是期間縮短為一年(這是因為對於法科大學院的訓練能力沒有足夠信心,因此沒有廢止司法研習所的訓練要求)。其結果,每年法科大學院新生人數,遠大於司法研習所能容納的學生人數。這種應考人數與錄取人數的落差,早在2004年實施新制之時就有人大聲疾呼,認為這會影響法科大學院的經營。當時大家也意識到此問題,迫於政治壓力無法改變,只能期盼未來有些學校關門倒閉,逐漸解決此問題。不幸的是,關門的法科大學院數量並沒有很多,大家只是減招而已,繼續求生。其結果,每年報考約四千人的司法考試,原本期盼八成的錄取率,最後降到四成,甚至到了去年只有二成。這是因為,落榜的人會繼續回來考,所以母數會不斷增加。
由於錄取率不如預期,法科大學院的學生仍然必須補習,所以補習現象不但沒消失,反而更繁榮。對教師而言,國考無關的科目仍然乏人問津,國考錄取率變成法科大學院之間評比排名的指標,錄取率高者就能收到更多學生,所以法科大學院原本是要以培養律師專業為主的學校,最終仍變成以準備國考為主的學校。
2、法科大學院師資被用於支援傳統法學院
許多文獻都提到,日本法學教師的教學負擔變重了。雖然法科大學院強調低生師比,但很多大學仍保持高生師比的大學部及傳統的碩士班,設法科大學院的目的是為了多一些教師員額,以及多收一些學費,用來挹注經費人力短缺的傳統法律系。由於同屬一個學院,學院的主導權仍以傳統法學院為主(人比較多),隸屬於法科大學院的老師因而必須支援傳統大學部及碩士班的教學,並未享有比較輕鬆的教學負擔,此外,由於錄取率並沒有很高,因此教師必須投入很多心力為同學進行國考準備。這些教學負擔擠壓學術創作力,一些國際學者評斷日本學者的說法是:日本學者的學術文章所引用的註腳數量變少了,品質沒有像以前好。
3、舊的考試資格未廢止,造成優秀學生不願選擇法科大學院
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必須在畢業五年內通過考試,否則就會被三振,永生不得再考。為了讓傳統大學部法律系畢業生仍有參加國考的資格,舊的考試管道仍保留。大學部畢業生只要通過一個檢定考試,第二年仍可參加司法考試。不過,檢定資格不能保留,如果司法考試沒過,就必須再考一次檢定考試才能參加下一次的司法考試。雖然檢定考試錄取率很低,但對於優秀聰明的學生而言,這不是個難題。因此出現的現象是:第一流的法律系畢業生會選擇考檢定考再考司法考試的路徑,而不是要多花二年繳很多學費的法科大學院。這造成法科大學院難以吸引優秀學生。而大學部非法律系的學生,畢業後考取律師的比例不高,造成無論法律系或非法律系這兩種學生都對法科大學院的報考意願降低的情況。法科大學院的學生,也可能唸完國考科目後就透過檢定考試去報考,通過的話就不把學位唸完了。這跟我國目前有些以招收非法律系畢業學生的研究所,學生修滿二十學分取得報考律師資格後就去考試的情形類似。
4、願意投入學術研究的學生數量大減,學術研究基盤侵蝕
雖然錄取率不若預期的高,但每年通過律師考試者的人數比以前多,因此學生們更傾向唸法科大學院而非傳統碩博士班,造成教師們缺乏研究助理,研究學術的能量大降,碩博士班愈來愈多是國際學生而非本國學生。

四、韓國的作法
韓國比日本更早開始規劃學士後專業法律學院,但比日本晚實施,2009年開始。韓國的實施背景,是要跟美國簽訂FTA,被迫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為了培養足以跟美國律師一較長短的法律服務業,啟動法學教育改革計畫。但與日本制度有四個重要差異:1、法學院總量及法學生總量管制,全國在首爾有十所學校,首爾外的縣市共十所學校,全國總數每年約新收2500人。這確保新制的國考錄取率約七、八成。2、有專業法律學院的大學,必須廢止大學部,不能保持傳統法律系。這避免專業法律學院的老師被要求去支援大學部法律系教學的弊害。3、廢止通過司法考試後的二年實務訓練,相當於廢止日本司法研習所的訓練,這使得錄取人數不會受到天花板的限制。4、法學院必須受到律師公會的評鑑(accreditation),以確保課程符合實務需求。
不過,韓國錄取人數大增後(必須說,相對於全國人口,每年錄取人數仍比我國少),律師市場的競爭激烈,已出現找不到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新進律師。其次,由於總量管制,韓國的法學教育市場欠缺競爭,因此教育內容究竟能有多少程度的創新改革,也有待進一步了解。

五、結論
總結而言,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的主要癓結,在於沒有徹底廢除舊的制度,使舊的制度干擾新制度的發展。不過,跟韓國相比,日本法學院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或許隨著時間的經過,可產生更新的教育模式。創新,總是在既有模式的不足之中產生出來的。不過,這需要主事者願意創新,接受創新,嘗試創新,才會有真正的改變。

PS: 本文貼出後,有些朋友認為這表示台灣不宜學習美國制的教育,這並非本文的原意。本文的標題中,把「失敗」用引號括起來,是表示是否失敗,尚難蓋棺論定。日本的困難,並不是法科大學院造成的,而是由於設立了太多學校,又讓舊制度留下來,新舊混合,才導致這些困難。而且,如果繼續維持舊制這種以「博雅教育」培養行政官及商界菁英的教育體制,能否符應日本這麼大的人口與經濟體的需求,是有疑問的。台灣每隔十年左右,就有一波檢討法律人養成教育,希望法學教育改革的呼聲,這正說明大家對既有體制的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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