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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演講:

世界服務貿易法之原則與發展-在法律上如何解讀兩岸服貿協議與投資協議

主持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籌備處暨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鋕雄副教授

主講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籌備處暨科技法律研究所 薛景文助理教授

    財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尤伯祥律師

      兩岸服務貿易協定之審議,近日於國內引起極大的爭議。除了國內立法程序廣為討論以外,網路媒體鮮少有關於國際經貿法角度的討論。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暨科技法律學院籌備處近年來著力於「跨國法律與溝通談判領域」之研究,今日由本所陳鋕雄老師、薛景文老師,以及擔任本次佔領行政院學生羈押案件之義務辯護人尤伯祥律師與我們從不同角度切入本次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所涉及的法律議題。

薛景文老師首先指出,現今國內討論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分為許多層面,不論是國內法的立法程序、或是經濟面向的利益分析討論,均有不同的研究價值。如同社會學家會較關心社會福利政策以及貧富分配的問題,經濟學家更加在乎總體經濟下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所帶來之貿易效果,國內憲法學者對於條約如何於國內生效之審議程序,都是非常精彩的討論。薛景文老師專長為國際經貿法,今日演講主要著重於WTO下之世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比較,是針對本次服貿法律爭議中屬於國際法部分的議題。

會員國於GATS下開放其服務業由會員國經由四種供應模式進入其他會員國市場。台灣為WTO會員國,當然受到GATS之規範。GATS對於會員國間服務業供應模式,分別為(1)跨界提供、(2)境外消費、(3)商業呈現、(4)自然人移動。其中以商業呈現最具有意義,該模式允許他會員國於他國境內設點經營服務業,形同於投資。

     GATS下,會員國有多項的實質義務,如GATS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會員國已經做成特定承諾之部門,該會員國應確保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均以合理客觀且公正方式實施。」。服務業因其性質為國家高度管制行業,故GATS允許會員國實施合理管制。例如,法律服務業早於台灣入WTO時已開放,但因證照限制,於台灣執行律師業務仍需具有高考律師之要求,故外國律師服務業並未於台灣蓬勃出現。

     景文老師進一步指出,會員國加入WTO時已繳交對於服務業之承諾表,分別依照產業(CPC,聯合國重要產物暫時分類表)以及供應模式(MODE 1-4),設定不同之開放程度。

     GATS因排除了政府採購之適用、欠缺補貼規範以及緊急防衛措施(對於國內產業生存環境於危險時得以主張他國服務業再進入之措施),且對於規範會員國市場開放程度非常之有限,會員國對於GATS亦有不滿之處。現今新世代的服務貿易規範-服務貿易協定(TISA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也已經展開,包含台灣在內已有23個會員國展開談判,希冀可以加強簽署國之義務以及增加市場開放之程度。

薛景文老師提及,網路上許多懶人包,將服貿協議下大陸對台灣以及台灣對大陸之承諾表做比較,因其為兩岸談判交換之結果,勢必有部分產業我國對陸開放情形較陸對我國開放情形更優之情況發生,反之亦然。惟中國大陸對台灣之開放,有些早於中國大陸加入WTO時已經對全世界開放,我們所關心的比較應是台灣對大陸彼此間的開放,是否超過原本在GATS下所開放之程度。經科法所同學初步比對,以及前日央行總裁彭淮南提出之說明,大陸開放給台灣之條件大多優於大陸於GATS之承諾,而台灣開放給大陸項目中19項優於台灣入WTO之承諾。

 

兩岸服務貿易協定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http://tinyurl.com/kux25xf

 

我國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

http://tinyurl.com/k6p9px7

 

(參見聯合新聞網,彭淮南挺服貿,提「彭七點懶人包」,2014328日,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8576776.shtml

 

景文老師進一步提出,關於兩岸服務貿易定下,是否確有大陸勞工移民台灣的情形?依其觀察,出入境與移民政策,依據兩岸投保協議特別規定,應由國內移民政策決定,而於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參照GATS下之自然人附件,能夠移入之台灣之人員,應為僱主而非勞工。我國的出入境政策並不受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規範。

      景文老師也提出,法律人所關心之面向,也包含了發生爭議該如何解決?ECFA下設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為爭端解決場域,性質似政治協商,並沒有司法審查色彩,若有爭議將難以獲得有效公平的解決。反面而言,若於國際法上沒有類似司法審查之機制,該協定之規制力將被大幅弱化。如果大陸或台灣一方未履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義務,另一方也難以利用ECFA下之經濟合作委員會解決爭端。綜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基本上並未超出我國於GATS下所作之承諾太多。

尤伯祥律師進一步說明,於國內法層次,程序上之問題非常多,今日若簽約前就已經有國際法、國際經貿法上之討論,今日現象很可能就不會發生。服貿協議從簽訂到送國會審議之過程,完全暴露出現行憲政體制的根本病灶,完全是毀憲亂政的產物。尤律師首先質疑,若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如此無足輕重,為何總統需以執政黨主席身分,挾黨紀處分為後盾,命令同黨立委在本會期通過,並不斷宣稱不簽將會導致台灣國際信用喪失的後果,卻不告知人民,服貿協議是在一中架構下,以台灣是中國一部份之前提下所簽?這令國內民眾覺得困惑。

其次,尤律師認為,從16世紀民族國家興起迄今,對國內市場的保護就始終是國家的目的與任務之一,因此市場的開放與否,必然是國家主權行使與作用的結果。固然在全球化的浪潮下,開放市場是每一個國家必須面對與處理的課題,但既然涉及主權的行使,就必然必須依照憲法層次的遊戲規則進行。總統固然對外代表國家,有權締結條約,但仍須遵守憲法所定之遊戲規則。正如同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固然可以代表公司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契約,但一家正常的公司內部不可能對董事長這項權限的行使不設任何內控機制。董事長如果逾越了內控機制對其權限所設的限制,這可能會有背信的刑責。台灣是否是以國際法上的對等地位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抑或是以一中架構為前提,接受台灣是中國一部份而談判、簽訂?這都涉及主權的核心,如果沒有明確的兩案協議監督機制,乃至對何種事項應以締結條約之形式為之,何種事項得以行政協定為之,有明確之規範,也就是國內的內控機制,恐怕不應輕易接受總統有權簽訂這類協議的結論。學生團體主張兩岸協議監督法制的制訂,即為符合此一程序之要求。現行規範下,台灣代表簽訂國際條約之權限以及生效審議程序仍為真空狀態,急需規範。因此,讓服貿協議回到原點,等兩案協議監督機制立法完成,再決定是重啟談判或直接進入國會審議,應該是比較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制衡原理的作法。甚至例如歐洲馬斯垂克條約通過時,部分會員國有經過公投程序,以彰顯人民主權,可以參考之。條約之生效是否可以僅用行政命令而簽訂,應無疑為嚴格之法律保留。

再次,自由貿易下必有受利者與受害者,是否融入自由貿易經濟體系,容有不同之見解,即使接受服貿協議對整體經濟將有所助益的說法,而將服貿協議當作政治上值得追求的善(good),但要犧牲一個共同體中部分人的權益以成就另一部分人的福祉,就是社會正義的問題,最終的解決辦法是否實體正義上的最適方案,也許沒有絕對的判準,但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裡,至少會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的踐行,讓所有的異議與疑慮,乃至所有的正義觀,都在政策定案前獲得考量,以期終局的決定,是基於國民最大的共識。然而,雖然服貿協議涉及台灣眾多行業,影響社會每一個角落人群的生計,但政府未曾與權益、生計將受到影響甚至犧牲的人群對話,就在大多數人都不知詳情的情況下,與中國進行談判。在國會審議過程中,只進行22場公聽會,執政黨就奉總統黨主席之命,以多數暴力送院會審議,這樣的過程,不客氣的說,連正當法律程序的邊都摸不到。

尤律師進一步認為,在公眾知情作為決策程序正義前提的面向上,仍需思考其他問題。服貿協議固然沒有對違約設有法律上的制裁機制,但中國與台灣的經濟規模懸殊,當中國違約時,台灣沒有能力以法律以外的手段制裁之,但相反地,若台灣違約,中國卻可以輕易用經濟手段制裁台灣,因此文字表面上的公平是否等於實質上的對等,這也是公眾決定是否接受服貿協議時必須知情的事項。中國對於台灣仍有政治上之企圖,台灣民眾大多數將中國視為敵意政體,一旦台灣經濟因為服貿協議的實施而最終高度依附中國,台灣是否將因而處於不得不在政治上與中國進一步整合,進而接受中國其他的政治、法律制度?這也是台灣民眾在決定是否接受服貿協議時必須知情的事項。

尤律師再深入而言,國、民兩黨學習共黨一黨專政的理論與作法,採取剛性列寧政黨的構造,以黨紀處分約束從政黨員,使從政黨員必須絕對服從黨中央亦即黨主席的個人意志,並自威權時期即將總統兼任黨主席視為當然,其結果勢將侵蝕民主原則,使民選議員不向民意負責而向黨主席負責。在此次服貿協議的爭議裡,張慶忠立委因馬英九主席的本會期必過服貿的指令,而在30秒內宣布完成委員會審查,就是最明顯的例子。抑有進者,當總統所屬政黨是國會多數黨時,其兼任黨主席而得挾黨紀處分之權柄迫令國會議員屈從其意志,無疑已徹底破壞了國會監督與制衡行政權之可能,使總統有成為有任期獨裁者之空間,權力的運作與行使遁入政黨內部,而全然規避憲法的約束,對民主憲政危害極烈。從去年九月延燒迄今的馬王政爭,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若謂服貿協議從簽訂到國會審議,是全然的毀憲亂政,應不為過。若要避免類似服貿爭議的政治危機再次出現,就必須徹底改變這兩個政黨的體質,要求其必須放棄列寧式剛性政黨的屬性,改採符合民主原則的內部構造,並重新檢討實際掌有行政權之民選總統與國會之關係,以符合權責相符之憲政原理,此為本次爭議下於憲政體制層次所展現危機,尤律師也認為可經由公民憲政會議修正相關制度,防免日後該問題不斷產生。

薛景文老師再提出關於幾個國內常討論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常見的問題,從國際經貿法層次解答。於國際政治現實下,大陸以外其他國家是否與台灣簽訂FTA,確實會參考現今政治經濟大國大陸之態度而採取不同的行為,此部分問題較屬於國際政治之討論。

至於是否參與自由化貿易之制度,可以反思的是我們是否有辦法抵擋經濟整合之浪潮?這還是一個法律問題嗎?國內當然可以經過自由思辨整合出共識,例如經濟學家可能會比較贊成自由貿易,社會學家可能就會比較關心福利政以及貧富分配等社會正義問題。

而關於條約生效之程序,景文老師認為應由國內法決定,國際法角度下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無非是「條約」,但國會經由何種程序使「條約」生效,則為主權國家各自可以裁量之部分。若能透過適當程序使條約於事前監督、事後審查,均有公民參與,「條約」始能合乎民主正當性之要求。

至於簽約後國會不批准會不會影響國際誠信?景文老師認為得這個問題比較次要,實踐上許多國家於簽約後而未通過國會審查的情形所在多有,如美國簽署條約後,國會仍常否決該條約於國內生效,故並非必然會生誠信的問題。

本次兩岸服貿協議所生爭議,服貿協議本身之利弊與國內程序問題皆十分重要,應分別討論,不可偏廢,民眾始能對此議題做出正確的判斷。為此,交通大學以及科技法律學院籌備處將於4/1假交通大學浩然國際會議廳,舉辦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理與法說明會,敬請關心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的同學以及公民參與!

主 題 :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理與法說明會
時 間:10341(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
地 點:圖書館B1國際會議廳。
主講人:科法所陳鋕雄副教授、林建中副教授及陳在方助理教授。
議 程:14:00-14:30 服貿協議的定位、性質與主要內容
    14:30-14:45 兩岸貿易協議的國會監督
    14:45-15:00 我國產業在簽署服貿後的具體影響

 

錄影檔:

影片(一)

 

影片(二)

 

影片(三)

 

投影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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